贤良文学与贤良方正-贤良文学名词解释
1.盐铁之议是什么,发生于哪个朝代
2.我国古代是哪个皇帝最先实行察举制?
3.有道科是一种什么样的官职
4.察举制是什么时期创制的
5.汉朝没有科举制,当时汉朝是如何选拔官员的?
盐铁之议是什么,发生于哪个朝代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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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而治
西汉初期,政府奉行“行仁义、无为而治”,虽然对商人有歧视性政策[2],却对工商业很少干预[3-4],因而商品经济快速发展,货币经济也很发达。[5]至文景两朝,人民富裕,国家安定。[6]武帝即位后,外有北方游牧民族的侵扰、内有建立大一统制度框架的需要,兼之武帝雄才大略,便谋划借助祖辈基业彻底解决帝国的长治久安问题。[7]大兴功业必然带来财政的吃紧,因而至武帝中期,国家开始对经济采取干预政策。[8]?
元朔年间,武帝设置“武功爵”,共值三十余万[9];还专门树立了一个献财典型——卜式,号召百姓向国家捐献钱财。[10]?元狩六年(前117年),为应对财政危机,武帝任命孔仅和东郭咸阳为大农丞,实施盐铁官营,募民煮盐而官府专卖,并彻底垄断铁的专营。[11-12]元封元年(前110年),武帝又任命桑弘羊为治粟都尉,代理大农令,天汉元年(前100年)升为大司农。在桑弘羊的主持下,先后推行算缗、告缗、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币制改革、酒榷等一系列经济政策,这些措施大幅度增加了政府的经济收入,为武帝继续推行文治武功事业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13-14]?
与民休息
由于武帝独奉行“有为”,对外征伐不断,兼之大兴功业和救灾[15-16],以及朝廷上下的奢靡,仅仅二十年后,国家财政就开始频频出现亏空。[17]同时,武帝时期施行的经济政策,虽然充裕了国家财政,却使一部分财富逐步集中于大官僚、大地主及大商人手中,而剥夺了中小阶层的利益,农民的负担愈来愈重。[18]而且依靠盐铁官营等政策所聚敛的财货,无法维持战争的长期消耗,至武帝晚年时,已是“海内虚耗,户口减半”,民众多次起义。[8]?
征和四年(前89年),武帝下《轮台罪己诏》,指出“此后务在禁绝苛暴,不得擅兴赋役,应致力农耕”,恢复汉初的“与民休息”政策。[19]这预示着经济干预政策又发生了重要的改变,朝着减少干预放松管制的方向发展。[20]?
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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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元二年(前87年),武帝病重,诏近臣托孤,加封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与桑弘羊,金日磾,上官桀共同辅佐幼主。昭帝即位后,有两种不同的政策并行:一是以霍光为首,主张推举贤良、询问民情、免除田租,即“恤民政策”;一是以桑弘羊为首,坚持再开屯田、增强国力,所谓“富国强兵”政策。二者不但性质相反,而且渊源极深,前者为武帝末年政策的继续,其意合于标榜德治的儒家思想;后者则是武帝中期的积极政策,以增强国家权力为优先考虑,与法家的政治思想合拍。[8]?
武帝去世后,桑弘羊的理财政策并未随之废除。桑弘羊推行的一系列官营政策,由于国家几乎完全控制了生产销售和市场,地主官僚、贵族和商贾,都对这些政策表现出强烈的反对和抵制。霍光掌权后,为了缓解统治集团内部的压力,主张对国家垄断的工商业稍微放松一些,不要管的太,而桑弘羊则坚决主张严管,二人的经济理念出现明显分歧。[21]?
始元四年(前83年),因昭帝立皇后一事,上官桀父子、鄂邑长公主与霍光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而桑弘羊为子弟谋官也屡屡被霍光拒绝。[22]于是,这几股政治力量就联合起来,试图推翻霍光的辅臣地位。为了保证“与民休息”政策的实行、进一步稳固自己的政治地位,霍光开始酝酿盐铁会议,以使人们认识到这些理财措施的弊端和缺陷,并进一步从政治上打击桑弘羊,为压制桑弘羊提供社会舆论的支持。[23]?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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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流程
召集人员
始元五年(前82年)六月,杜延年向霍光建议“行文帝时期政策,提倡节俭、对民宽和”,霍光采纳[24],诏令三辅、太常各举“贤良”二人,各郡国察举“文学”一人。[25]?
开始时间
始元六年(前81年)二月,召集抵达京师的贤良文学(贤良方正所选拔出的人才),商议罢黜盐、铁、酒等专营政策,会议在京师隆重召开。[26-27]?
结束时间
始元六年(前81年)七月,会议结束,历时五个多月。[28]?
与会人员
政府官员:御史大夫桑弘羊,丞相府的属官丞相史和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等。政府方面的主要发言人,是御史大夫桑弘羊,共发言一百一十四次。御史发言十九次,丞相史发言十五次。
民间人士:贤良、文学,即“贤良方正”,共六十余人。贤良是已经取得功名的儒生,文学是在某种学问上有一定成就的名士,他们都不是国家的官吏,而属于民间的知名人士。留下姓名的有茂陵唐生、鲁国万生、汝南朱子伯、中山刘子雍、九江祝生等。贤良文学也是经过一定挑选的,并不是每个郡平均出人。[29]?
中间方:丞相田千秋,他发言不多,只是在双方辩论激烈的时候,讲一些折中调解的话。[30]?
争论焦点
盐铁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民所疾苦,教化之要”。[31]在会议上,从民间来的贤良文学对盐铁官营等财政措施进行了全盘否定,并进而攻击汉武帝时期的内外政策;作为这些财政措施的经办人,桑弘羊坚决捍卫汉武帝的内外政策,不仅就盐铁等政策的存废与贤良文学展开了激烈论辩,而且充分肯定了诸如抗击匈奴、加强中央集权、大力抑摧豪强和农商并举政策的作用。此外,还涉及农业的基本政策,对社会现状的估计和伦理道德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古与今的关系等问题,这次会议已成为汉武帝一代政治得失的会议。[32]?
经济政策
贤良文学全盘否定官营政策,指责盐铁官营、均输、酒榷等“与民争利”,并导致民风败化,把盐铁等官营视为民所疾苦的根源;主张让农民从事本业(农业),抑制末业(商业),即重农抑
桑弘羊
商。其本质则是抑制官商,即反对官营。他们认为盐铁官营之后,只注重产量,质量差,价格高,生产的农具多大而不适用;同时还存在不准挑选、购买不便、强买强卖和强迫农民服役等问题。[33-36]均输法推行后,均输官征收当地没有的物品,采取欺诈手段,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给农民造成了更大的负担和痛苦。[37-38]平推法的施行,导致物价上涨,出现营私舞弊、官商勾结甚至囤积居奇的现象。[39]?
桑弘羊承认盐铁等官营事业,由于一些地方官不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行事,造成了一些流弊。但他批驳了贤良文学们全盘加以否定的看法。他认为兴盐铁、酒榷、置均输平准,扩大了财源,是抗击匈奴,消除边患的经费来源,而且,这些政策便于堵塞豪强大家的兼并之路,且可济民救灾,有益于农民。如果政府不实施官营政策,增加收入,就要增加农民的赋税,反而更会加重农民的负担。[40-44]?
对外政策
对匈奴的政策上,贤良文学反对向匈奴用武力,主张偃兵休士,厚币和亲,依靠德政的感化维持和亲局面。他们认为,匈奴远处漠北,对其侵扰活动,主要应用德化,多给他们点财物,与他们和亲,搞好双方的关系。他们认为汉武帝对匈奴进行的几次大规模的战争,都是几个好事之臣,故意夸大敌情,欺骗了汉武帝,挑起了战祸。这几次战争没有能削弱匈奴,反而造成了西汉国势的衰弱,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
桑弘羊则主战,坚决反对和亲。他认为匈奴反复无信,屡次破坏和亲,侵扰边境,不能采用德政感化,只有通过战争才能阻止匈奴的侵扰,保证汉王朝的安全;强调汉武帝反击匈奴的战争是成功的,击败了匈奴的大军,保卫了国家边境的安宁,是“当世之务,后世之利”,将会流传千古。[45]?
治国理念
对西汉独尊儒术后的统治政策,汉宣帝做过一个经典概括:“霸王道杂之”,具体做法就是德刑并用,理论渊源就是先秦儒家和法家的思想相互结合,以儒学为主题,法家思想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吸收墨家道家和阴阳家等的思想。武帝独尊儒术后,为了达到恩威并用双管齐下的目的,大力推行“霸王道杂之”的政策。[46]
贤良文学信奉儒家的仁义学说,主张德治,认为行仁政就可以无敌于天下。特别是汉武帝任用的一些酷良,如杜周、张汤、王温舒等人,连法律也不顾,随意谄害无辜的群众,动不动就一人犯罪,株连全族,搞得人心恐惶,不安,因而激起了人民的反抗。他们一再引证历史教训,批判严刑峻法,指为亡国之道,把严刑峻法看作是秦王朝灭亡的原因。
桑弘羊以法家学说作为指导思想,主张法治,坚信刑法可以止暴,特别推崇严刑峻法的作用。他认为治民之道不在教化,而在励行法治,让他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有了严刑峻法,百姓就小心谨慎,奸邪自然止息。针对贤良文学对一些酷吏的指责,他认为这些酷良都能作到以法治事,对犯法者雷厉风行地加以处决,毫不手软,所以在他们治理的地方,能作到寇止奸禁,取得良好的治绩。[8]?
义利之争
关于重义与重利导向的争论关系着对经济活动如何引导,决定着统治者的策略取向。贤良文学以儒家为旗帜,主张人性善良,不能只讲利,还必须有义的约束。坚持崇尚仁义才是真正的治国之本。[47]桑弘羊是以法家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主张重利轻义,认为人性自私,趋利避害,重利是加强中央集权、抗击匈奴和赈济灾荒的需要,并明确指出财富是仁义的基础。[45]?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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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结束后,朝廷仅仅罢去了郡国酒榷和关内铁官,其他各项政策仍维持不变。但桑弘羊在政治上受到一定的挫折,霍光借助贤良文学,应得了比较广泛的舆论支持,经济上也使得官营政策有所收缩。[45]?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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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争论双方的观点对昭宣时期汉王朝的统治政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从主流上看,大权在握的霍光基本上坚持了汉武帝轮台罪己诏中所制定的政策,推行“与民休息”的措施,将公田与贫民耕种,贷给农民种子、口粮,免除部分赋税、徭役,降低盐价,与匈奴保持友好关系,对昭帝、宣帝时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措施符合贤良文学提出的“行仁政 ,以德治国”的意见。贤良文学也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成为政治舞台上一股活跃的力量。[48]?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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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铁之议的征兆参与人员之广泛、会议中讨论的自由度之高,都是汉代历史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上少有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盐铁会议的本质是对汉武帝时期推行的各项政策进行总的评价和估计。桑弘羊代表了全面肯定汉武帝轮台诏以前各项政策,并希望继续推行这一政策:而贤良文学则代表了否定汉武帝轮台诏以前的各项政策,要求加以全面地估价和修改。
贤良文学毕竟来自基层,他们虽然并不了解农民的疾苦,但是却知道一些汉武帝时期好大喜功的政策给民间造成的危害,所以他们的意见也反映了群众的一些呼声。这些也正是汉武帝发布轮台诏的原因。从桑弘羊来说,他一直在汉武帝身边,是汉武帝执行的财经政策的主要决策者,他对这些政策给封建国家带来的好处有深切体会,但对它给人民造成的危害,却很少了解。所以他在汉武帝发布轮台诏之后,仍然不认识过去政策在社会上激起的矛盾,而一味坚持汉武帝过去的方针,这是他思想落后于形势的表现。
霍光没有出席这次会议,但他显然不同意桑弘羊的意见,从他当政之后所施行的政策看,他是按汉武帝轮台诏的精神进行的,这就是他和桑弘羊在政见上的分歧所在。但是霍光也不完全赞同贤良文学全面否定汉武帝政策的看法,他没有接受贤良文学要求全部罢除盐铁、均输等官营事业的建议,而只是罢去郡国酒榷和关内铁官;他也没有采纳贤良文学主张对匈奴实行感化政策,放弃防御和抵抗,而仍然加强了边防建设。但是,霍光通过这次会议,利用贤良文学的激进情绪,批评和打击了自己的政治对手。所以,这次会议从政治上来说,是有利于霍光而不利于桑弘羊的。会议结束之后,给参加会议的贤良文学一个列大夫的官爵,就说明了霍光对他们的优待。[49]?
班固在《汉书》中评价盐铁之议说:始元中叶,朝廷征召贤良、文学,问以治乱之道,贤良文学都认为应该罢除盐、铁和酒的专营,重农抑商,阻止商人与民争利,然后才能教化天下;桑弘羊却认为这些措施是安定国家、稳定边境的国家大业,不可废除。双方在会议上争相诘难,议论颇为壮观。[50-51]?
宣帝时,桓宽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为《盐铁论》,在序中他评论了与会人员的表现。他认为贤良文学英才辈出,畅谈六艺风化、治国之本,令人耳目一新,尤其是中山人刘子推论王道、矫正当世过失,博学而文质彬彬;九江人祝生抒发愤懑、讥刺公卿,耿介而不畏强权。桓宽不赞成桑弘羊的观点,认为他执掌权柄,不效法先古,却崇尚争权谋利的策略,处非其位、行非其道;但对桑弘羊的与会表现却加以肯定,认为桑弘羊之术虽非正法,饱学之士却难以辩倒。同时,他还对丞相田千秋的明哲保身策略提出质疑,认为田千秋身为辅政大臣却缄默不言政事,虽全身而退却不值得称赞;对与会的下属官吏,桓宽批评他们不能辅佐主上,只懂得阿谀奉承,不值一提。
我国古代是哪个皇帝最先实行察举制?
汉代选官制度。始于武帝时,由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合格即任以官职,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是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
汉代选拔官吏的制度。察举,原为选拔之意。由丞相、御史、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任以官职。起于汉初,至武帝时成为定制,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科。是两汉重要出仕途径之一。后世有食之。诏曰:‘朕闻之,天生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令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之所不及,亡以启告朕。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楝者,以匡朕之不逮。”《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又“元关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宋书.百官志》:“汉武帝元年封四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
有道科是一种什么样的官职
有道,汉代选举科目之一,指有道德、才艺的人可由此科被举荐为官。有道是汉代察举制度中的特举科目。汉代的察举制度中有常设的科目,比如茂才、孝廉、光禄四行等,也有特设科目如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明法、至孝、敦厚等等。
察举制是什么时期创制的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是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的。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简介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察举科目
总述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 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时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时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
孝廉
在汉代察举常科中,「孝廉」是最重要的一科,亦得人最多,出了许多名人 。「孝廉」之设,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诏,「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显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视,后来「孝廉」规定为岁举常科,才受重视,渐显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这是古时对官吏的普遍要求。汉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学的高官及富豪子弟。举「孝廉」之后,前程远大,升迁较快。「孝廉」出身的官吏,更被认为是「正途」、「清流」,很被看重。起初举「孝廉」是以郡为单位。东汉时,和帝(公元89-105年)采纳大臣的建议,改以人口为单位;郡国人口20万岁(年)举孝廉一人,不满20万二岁举一人,不满10万三岁举一人;外围郡国则作适当放宽。后来又采纳左雄建议,限年龄40岁以上才得举。但此种「限年法」实行不久,就废除了。
茂才
察举岁科之一「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公元25-57年在位)讳,改作茂才(茂材)。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这是此科之始。后来,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元帝(公元前48-前33年在位)时均有诏令,举「茂才异等」。西汉时,茂才并不是岁举常科。
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诏令:「三公举茂才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此后才为岁举,往往与「孝廉」并称,表明其重要性。不同之处是,「孝廉」为郡举,「茂才」是州举,所以数目是后者少、前者多,建武十二年总计岁举「茂才」才约有20人。
「茂才」多为现任官吏,如西汉的茂才萧咸是丞相史。这些现任官吏举「茂才」后,因本身资历高,多起用为县令(千石)。「孝廉」则多为郎官,六百石。还有不少人先举「孝廉」,再举「茂才」。「茂才」中有许多升至高位,成为汉代名臣。如东汉的周举(?—公元149年),官至光禄卿,为「八俊」之一。
察廉
「廉吏」是汉代察举岁科之一。「察廉」就是察举廉吏的意思,不是指「孝廉」。被举为「廉吏」者,多为低级官员,被举后,按原职升补;而举为「孝廉」者,一般皆入朝为郎官,这是主要区别。而「廉吏」与「孝廉」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别,又可概括成以下四点:
(一) 「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 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
(二) 「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 开放予所有吏民;
(三) 「廉吏」一般根据本秩(职位)直接迁补,而「孝廉」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
(四) 「廉吏」之「举主」范围广泛,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 主」 仅限于郡守、国相。
「廉吏」一科,大约在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后逐渐明确,成为一种岁举常科。被举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们忠于职守,特别是为官清廉,才被「举主」看中,作为察举的对象。
光禄四行
汉元帝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春二月:「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据上述元帝诏书的内容,说明「光禄四行」的几项重点:
(一) 从永光元年开始,才有推举「光禄四行」一科;
(二) 质朴、敦厚、逊让、有行(或作节俭)是四种品行,也是「光禄四行」的选拔标准;
(三) 「光禄四行」为岁举常科; (四) 「光禄四行」的举主为丞相、御史,被举者为光禄勋的属官;
(五) 光禄勋每年依此科考核(「第」)他的属官。
贤良方正
古代比较贤明的君主,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无私、敢于直言的大臣,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地治理国家。汉代察举制度设立「贤良方正」科,就是这个原因。 「贤良方正」是最主要的特科,始置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目的是「纳天下言」,即广泛听取对国政的意见。帝王们当时普遍认为,发生天地灾异,是自己犯了过失,即「人主(皇帝)不德,布政不均」。所以,这一科常常是在灾异发生之后举行。而「贤良方正」又多与「直言极谏」相连,这是皇帝「求言」的一种方式,所以称作「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汉代的皇帝大多开过此科。「贤良方正」科的「举主」很广泛,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高官,诸王侯、三公、将军、中二千石、州牧、郡守等。皇帝很重视此科,被举者皆由他亲自主持对策,按等第授官,高者有为「九卿」者。
朝廷征求的人才也很广泛,包括儒生、有「道术」者,以及官吏等。有时也从贤良中直接选拔亲民的官吏,名目称为「贤良方正可亲民者」,如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时,曾进行两次诏举。
这类目的在于「广开言路」的选才办法,在汉代以后曾长时间实行,后演变为唐代科举的制科之一。到宋代,则以「对策」的方式向全国征求治国之道。
贤良文学
在汉代,选拔人才既注重品德修养,也注重文化质素。「贤良」的含义就是德行兼备。自从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文学」的涵盖范围实际指「经学」。这样看来,察举中常见特科「贤良文学」一科,所立的选才标准是:品德与文才兼备,又有良好的经学底蕴。 汉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正式下诏举「贤良文学」:「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即位之初,曾发生地震,诏郡国举文学高第各一人。不见于诏书的,在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时就有「贤良文学」之举,晁错属此科。可见,贤良与文学有时连称,成为一科,有时分开,各独立成科。不论怎样,此科是以文学为主,主要荐举对象是儒生。
在汉代察举制中,文学一科很受重视,西汉时每次察举「文学」的规模可达一、二百人。王莽时有四科之举:「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文学是其中之一。 两汉时期「贤良文学」一科,出了许多名人,包括晁错、董仲舒、公孙弘等,地位显赫,成就卓异。
直言极谏
中国古代有敢于指出皇帝的不足之处,提出治国建议与方略的大臣,被称为「诤臣」。于是有了「直言极谏」这个词,意思是「正直的言论谏诤」。汉代名臣晁错写有一篇《举贤良对策》,是对「直言极谏」的最好解释。
西汉官吏王吉,先举「孝廉」,再举「贤良」,任昌邑王中尉。昌邑王荒*,他因时常劝谏昌邑王而遭到处罚。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时召为博士、谏大夫,常上疏议论时政得失,但没有受到皇帝重视,只好托病还乡。元帝(公元前48-前33年在位)时召他为谏大夫,担任掌管议论的官员。
孝弟力田
《汉书》上说:「惠帝四年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意思是: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的正月,下诏选拔有孝悌(悌同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的人为官。这时察举制度还没有正式建立。惠帝(公元前194-前188年在位)后,少帝立,由吕后(公元前187-前180年在位)临朝称制,特设「孝弟力田」官一人,秩二千石,地位很高。
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时,「孝弟力田」与「三老」同为郡县中掌管教化的乡官。以后「孝弟力田」成为察举的特科之一。
为什么要举「孝弟力田」呢?「孝弟」与「力田」,有时分开作两科,因为这是两种德行。「孝悌」是孔子提出的,「孝」是对父母尽孝,「悌」是对兄长尊敬。古时候中国人很尊崇孝道,因为它能使社会秩序和谐安定。至于「力田」,因为古代中国是农业社会,以农为本,农业「为生之本也」,希望大家勤于耕作,达到「家给人足」,国家富裕。在唐代,「孝弟力田」仍然是科举选士(举人)的科目之一,可见其仍受重视。
明经
汉代察举中的「明经」科,是最重要的特科之一。「明经」就是通晓经学。秦朝就有此科,到汉代地位开始突出。所谓「经」,原指先秦经典,自从汉武帝尊崇儒学,「经」就专指儒家经典了。其实,察举各科都有经学内容,被举者也要熟习经学;把「明经」特立为一科,说明经学在汉代政治上地位之重要。汉代的读书人无不自幼苦读经书,目的都是为了应举、入仕。
西汉时举「明经」科不按人口,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开始,以人口多少定举数。后来加上年龄限制,年50至70才可入太学。但在东汉初,年纪轻而精通经学,也可应举「明经」。如张玄「少习《颜氏春秋》,兼通数家法,建武初,举明经。」
汉代许多名臣,如孔安国、贡禹等都是明经科出身,韦贤、韦玄成父子皆以明经科入仕,先后位居宰相。重经之风一直延续到隋唐时期的科举考试,唐代的「明经」科试帖经,以通经比例决定等第。可见经学在汉代察举制中地位之重要。
明法
汉代治国是儒、法并用的。选官时既选拔通晓儒学的儒生,也选拔通晓律令的人才,因此设立「明法」一科,作为特科中的重要科目。
汉武帝时令举「四科人才」,其中第三科即「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这是设「明法」科的开始。在此之前,汉初就开始招天下明法之士,辅佐以法治理国政,可见朝廷对律令的重视。由于通晓律令而以明法入仕、位至高官者,汉代不乏其人。如:郑宾位至「御史」,陈咸、陈忠位至「尚书」,吴雄位至「司徒」。郭射「家世掌法律」,世代通晓律令,有七个人当上廷尉,即国家最高司法审判官。唐代科举考试仍设「明法」科,选拔明习法令的人才,为常科之一。
明阴阳灾异
汉代大儒董仲舒倡导「天人感应」说,认为天的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符;天有阴阳,人也有阴阳。天和人相类相通,天能干预人事,人的行为亦能感应上天,自然界的灾异和祥瑞,表示着天对人们的谴责和嘉奖。
汉朝的君臣们大都认为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所以,在察举的特科中设立「明阴阳灾异」一科,选拔有关人才。
由于这一科本身的特点,所以大都在发生天地灾异的年份才开科。如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因「风雨不时」,令「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京师及郡国四十大水、大风、雨雹」,是因为皇帝「不德」,造成万民饥馑,少数民族叛乱,特下诏,举明习阴阳等有识之士。
汉代是中国古代地震频繁发生的高峰时期,据统计,从公元96年到125年间的30年中,就有23次较大规模的地震,其中有的就发生在京城附近;以致汉朝的皇帝大为紧张,只好乞求于鬼神术数。大科学家张衡发明了可以观测地震的「地动仪」,可是并未被举「明阴阳灾异」科。可见,科学与迷信在汉代并非一途。
在隋唐的科举考试中,有文、武两科,武科的渊源就是汉代察举科目中的特科:勇猛知兵法。作战勇猛又熟知兵法,能率军作战,这就是此科所选之人才。此科始于汉成帝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这一年发生日蚀,成帝恐天下有变,下诏令「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其后,汉朝频开此科,只是名目略有不同。如:
(一) 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诏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 东汉安帝永初五年(公元111年),「灾异蜂起,寇贼纵横,戎事不息,百姓匮乏,疲于征发,重以蝗虫滋生」,说明这一时期天灾人祸频发,社会动荡不已。所以,「诏三公、特进、九卿、校尉,举列将子孙明晓战阵任将帅者」。
(二) 东汉顺帝永和三年(公元138年),诏令大将军、三公等各举地方「刚毅武猛有谋,堪任将帅者各二人」。
(三) 东汉灵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诏公卿,举列将子孙及吏民,有明战阵之略者诣公交车」。
从以上可知,主要是在「灾变不息,盗贼众多」的东汉,才急需较多军事征战人才。一般而言,汉代察举制仍以「明经」科为最重要的特科之一。
形成
总述
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 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虽是「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夺天下)的,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治国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高祖召举三老
刘邦(公元前256—前195年)在与项羽的「楚汉战争」中取得胜利,建立汉朝,即西汉(公元前206—公元8年),他当上了皇帝,是为汉高祖(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刘邦和他的谋士鉴于秦朝国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长治久安。起初,刘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陆贾与他谈《诗》、《书》,他说:「我马上得天下,《诗》、《书》有什么用?」陆贾说:「马上得之,不能马上治之」,治国不能靠武力。后来刘邦采纳了萧何、曹参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治国方略,使乱纷纷的局面得以稳定。
早在刘邦立国的第二年,曾下令「诏举三老」,就是要求选拔年龄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协助地方长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诏,把选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刘邦了解选拔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国向中央推荐人才,记录他们的「行」(品行)、「义」(仪表)、「年」(年龄)。要求郡国按一定标准推荐人才,开启了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
文帝召举贤良
汉文帝霸陵
汉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前188年在位)、吕后(公元前187—前180年临朝执政)时期,均曾下令诏举「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赏赐,让他们「为民表率」,做乡官。这是汉高祖(公元前206—195年)「诏举三老」的延续。
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因为这一年发生两次日蚀,他深信这是因为上天对他施政的不满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过下诏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由皇帝亲自考试——「对策」。对策的内容有四项:「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宁」。这一次晁错被选为高第,升迁中大夫。
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当时科目仅有一种,没有固定的期限,也没有人数的规定,所以制度还未臻完备。
董仲舒应策
汉武帝时代(公元前140-前87年),察举成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举主为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丞相卫绾上奏说,被举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商鞅)、韩非、苏秦、张仪之学,乱国政,请皆罢」,不是儒学出身的都不取。这说明以儒学为正统,从这时开始确立。这实际上是武帝的意见。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举者之一,由汉武帝亲自策问。董仲舒认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并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罚,又引孔子说:「不教而诛谓之虐」;因此,治国以宣德政、施教化为主。此外,董仲舒还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关于用人,他说用「天下之贤人」,量才授官。最后,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术」,对其他各家「皆绝其道」。这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这篇对策,武帝听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为第,任为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诏举贤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举人之数,以及「四科」之制,被采纳。这是董仲舒对察举制正式确立和实行所作的贡献,并奠定了察举制度的基础。
演变
总述
汉代察举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举士」(选拔人才)与「举官」(提拔官吏)没有分开。而且,「选举」与「考课」没有区分。察举的对象既有未入仕者(无官职者),也有入仕者(现任官吏)。选举科目的设置,也是对现任官吏的考课内容。总的来看,考试(考课)是辅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这说明汉代对选才、任职官吏的考核还未制度化、严格化。 汉光帝
到了东汉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时,开始对选拔与提拔的对象,施行「授试以职」,即进行文字方面的测试,内容有策、经、笺奏(章奏文体)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所有科目渗透,说明考试这一环节变得愈来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这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与察举有关的四项标准。早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对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这两个时期提出的内容亦大体相同。
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时任尚书令的左雄提出「改察举之制」,主要内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包括年龄及课试内容的规定。又提出「先诣公府」的办法,把考试分为两个层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试,再由尚书省复试。这是察举制度中考试环节的重大改革,是选才用才的一个进步。
东汉的察举人数
汉代察举制度中,对被举者的年龄,在不同时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规定。这里简述东汉时的规定。
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诏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规定举孝廉必须在40岁以上。但又规定:「其有茂才异行,不拘此例」,就是对有特殊才干者,可以放宽限制。上述规定,源于尚书令左雄的意见。左雄在关于察举改制的建议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对于「有颜回、子奇之类,不拘年龄」,即学识、才干特别高的人,年龄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对左雄的意见,但顺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终颁布了诏令。
其实以上的规定也不尽然。如在征诏博士人才时,年龄限制则为50以上。到质帝(公元145-146年)时,又令郡国举明经之士,年龄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 从以上例子可见,东汉时期对被举者年龄的限制,普遍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因为此举无疑是对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压抑。
汉代察举是选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确立,但如果从国家的需要出发,想获得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必须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而这个机制由西汉武帝开始,至东汉时期发展至高峰。汉武帝时董仲舒就提出了「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的建议,说明董仲舒是很有远见的学者。而且把养士(教育)与选士相结合的做法,从长远看,对改善行政官员的质素,至为重要。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在都城长安(今西安)设立了太学——国家最高学府。进入太学的称为「博士弟子」,条件是年龄18岁以上,仪表端正。甄选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关部门 (太常)典选;
(二)由地方郡县长官推荐。
博士弟子在太学里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有《诗》、《书》、《易》、《礼》、《春秋》等。每一年考试一次,是选拔性考试,通「一艺」(一种儒家经典)以上,可以任官,考获较高等级的能任「郎中」。如「一艺」也不通,该名博士弟子会被打发回家,而推选他的人还要受罚。这样严格的制度,不只能培养人才,还直接为国家选拔优秀的官员。
太学刚成立时,招收的学生只有几十人,以后规模愈来愈大。主要原因是课程(经)门类增多(如 《公羊》、《左传》、《尔雅》等等),一种经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前7年在位)时,博士弟子的名额增至3,000员,东汉时更多达30,000人,为太学规模之极盛时期。
编辑本段魏晋南北朝的察举
汉代之后是魏晋南北朝,从公元220年到581年,长达300多年。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分裂纷争,政权交错。这时的选官制度,针对东汉后期大族名士主持乡闾评议及控制选举过程的流弊,改行「九品中正制」。但察举选士的办法仍在实行,不过退居次要地位。九品中正与察举本质上代表着两种选官导向。由于以九品中正为主,所以察举受到它的制约:由察举入仕者,也须经过中正品第,而且,入仕者的成分、升迁、地位等也受到相当的限制。 汉代察举制中的童子科
这时期的察举制,仍以举荐为中心环节,而当中有所变化:
(一) 除岁科和常见的特科,如: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等继续延设外,其特科的设置更为灵活,范围扩大,增加了许多特诏科目。
(二) 察举的对象,由原来的儒生、文吏两途,融合为一,儒生成为主体人选。这改变是从魏明帝太和二年(公元228年)开始的,规定「贡士以经学为先」。
(三) 考试范围扩大、黜落程度加深。东汉时仅对孝廉一科的考试、黜落较严,西晋时扩大到秀才科。
(四) 门第限制较宽松。魏晋南北朝时,下层人士通过察举入仕者,占了接近一半,在汉代仅占四分之一。至于高官子弟入仕,另有途径,不再通过察举了。总之,察举制的门第因素,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呈下降趋势的。
评价
实行了300多年的两汉选官制度——察举制,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观察,察举制度确实为汉朝选出了许多人才。究竟什么原因令察举制度能如此成功呢?总括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察举科目多,涵盖了国家所需的各种人才,选拔的范围也较广,为有才干的士人提供了较多晋身仕途的机会;
(二)相对而言,察举制度执行严格,对举主和被举者均有赏罚,特别是举主,不得不谨慎行事,因而减少了滥竽充数的情况发生;
(三)最重要的是选拔与考试相结合,为被举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使真正优秀的人才有脱颖而出的机会。
style="font-size: 18px;font-weight: bold;border-left: 4px solid #a10d00;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10px 0 10px 20px;background: #f1dada;">汉朝没有科举制,当时汉朝是如何选拔官员的?
众所周知科举制是我国古代一个重要的选官制度,从隋唐时期开始,一直到清末才被废止。那么,在汉朝的时候,实行什么样的选官制度呢?答案是察举制,是汉朝最重要的选官制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究一下汉朝察举制的那些秘密。
汉朝的察举制是一个实行了300多年的选官制度,是科举制最早的雏形。在汉朝之前,我国主要实行世卿世禄制和军功制,它们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明显的弊端,不能满足政府对人才的需求。于是,到了汉朝,从汉高祖刘邦开始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汉文帝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等制度。汉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形成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汉朝的察举制是一个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的选官制度。汉朝的察举制第一步就是有地方的官员考察、选拔有才能的人才推荐给中央,这是第一步,也是察举制最关键额的一步。如果没有当地官员的举荐,即使你再有才能,也无法做官。人才上报后,接下来考试是成为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汉朝的察举制通过考试来甄选人才,选出优秀的人才,并且授予官职。
汉朝察举制的科目众多,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孝廉就是孝敬父母,清廉勤政,这是古时对官吏的普遍要求。察廉就是察举廉吏的意思,不是指孝廉,被举为廉吏者,多为低级官员,被举后,按原职升补。光禄四行指质朴、敦厚、逊让、有行(或作节俭)是四种品行,它的举主为丞相、御史,被举者为光禄勋的属官。贤良方正就是能直言极谏,皇帝就是为了纳天下言。察举中常见特科贤良文学一科,所立的选才标准是品德与文才兼备,又有良好的经学底蕴。汉代察举中的明经科,是最重要的特科之一,就是通晓经学。明法就是选拔通晓律令的人才,唐代科举考试仍设明经和明法的考试科目。除此之外,还有猛知兵法,就是作战勇猛又熟知兵法,能率军作战,相当于隋唐科举制中的武科。
察举制具有进步意义,在察举制下,个人的社会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选士任官的唯一依据。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实学,有一定的社会威望,或有值得称颂的道德品质,就有可能成为察举对象,从而登上仕途。但是由于推荐权在地方官吏手中,到了汉朝后期,推荐权往往被少数公卿大臣、名门望族所控,寒门庶子想要做官,还是机会渺茫呀!
总之,汉朝的察举制与考试相结合,使国家得到较多的具德才兼备的人才,有效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随着察举制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是发展成了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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